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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费用能予税前扣除吗?(扒扒税务局的回答)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4日 14:13 作者:陈学营(财务部)转摘 点击数:次

所谓“私车公用”,是因公司自有车辆不够或者员工特殊岗位等原因,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公务活动,公司由此给员工报销汽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

“私车公用”是目前很多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企业财务人员对其相关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往往产生疑问。由于“私车公用”的特殊性,其相关费用的税前扣除也是税企争议的焦点。那么“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就纳税人对“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没有统一的具体规定。解决上述税务问题,需要从以下二个方面考虑:

1、地方税务机关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具体规定的,按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判断,或则按主管税务机关通行的做法处理。

因为没有具体的统一规定,税务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对某些问题的处理会有一些惯例做法。

 先看看税法统一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从实质上看,“私车公用”的车辆虽然属于个人所有,但其用于公司公务支出,发生的相关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就此相关问题的明确规定,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文件已经废止,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摘抄如下: 

1

青岛市地税局发布的《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江苏国税的规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3

安徽国税的规定:安徽国税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7年02月)企业租用员工个人车辆,取得的油费发票所提示的金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在租赁期间发生的,由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过桥费等凭合法有效凭证可以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以税前扣除。

4

大连地税的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5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甬国税解答〔2012〕1号)规定,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没有租金,但是可报销汽油费,过路费等。这些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无论有否租金,保险费、车购税等涉及车主个人负担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余可以根据租赁协议条款,如应企业负担的,可在税前扣除。

可以看出,就“私车公用”相关费用准于税前扣除问题,极少数地方政策不认可,多数地方政策认可。

小编分析青岛等地作出不允许企业税前扣除规定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私车公用车辆使用的随意性。外部人员很难判定员工报销的车辆费用是个人消费还是企业支出,因此对企业发生的私车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这也是站在税收征管的角度对难以判定事实的事项采取的一种处理方法。对部分企业假借“私车公用”名义,虚列成本费用、或者变相的列支成本费用进行了有力征管。

但小编认为,税务机关因为征管原因,不允许企业实际发生的“私车公用”支出在税前扣除,剥夺了缴税人的权利,是不妥当的,对于企业真实发生的合理范围内的“私车公用”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应允许税前扣除只是关键在于如何证明“私车公用”相关费用是公司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那么如何准备相关资料呢?

首先,公司应与“私车公用”的员工签订用车书面协议,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约定的条款必须明确车辆租金、租金发票、车辆使用、能够报销的费用类别等。同时公司应保存汽车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和保险单据等复印件。

其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公务用车制度,对车辆的使用原因、时间、地点、使用人员等进行规范,履行内部用车申请和审批制度,做好车辆使用记录,否则也容易被视为不能分清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从而导致不允许税前扣除。

重要提醒:

1、无租使用或零租金使用,存在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员工纳税。

2、与车辆使用有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准于税前扣除,取得的开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不准于税前扣除。

综上

对于存在“私车公用”现象的企业,建议企业做好上述几点,备好相关资料,保存内部车辆使用证据,以证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以免相关费用不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然我们同时也期待税务总局就此相关问题后期下发文件进一步统一税收口径,减少税企双方争议。

 

转摘自浙江度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整理创作:勇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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